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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研究所-格式條款避責 兩岸均無效 旺報【(江雅綺/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)】 北京法院日前對一家知名網路商城「京東」,其網站上的購物「特殊條款」,作出「格式條款、內容無效」的判決,使得大陸不少網購網站將重訂部分網購退換貨條款。該案件起於一個買家向網站訂購電風扇,收貨後因產品有問題而申請換貨,不料被拒絕,理由是買家填寫發票明細為「辦公用品」而非電風扇;而網頁上關於售後服務有如下條款:「建議買家將發票開具為商品明細,否則將無法享受產品廠商或網站提供的品質保證。」法院認為,該條款屬格式條款,而該格式條款符合《合同法》第40條「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的責任,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」,屬無效條款。 格式條款在台灣被稱為定型化契約條款,消費者可以援引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2條「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,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,無效」主張條款無效。
更新日期:2011/03/21 03:04
(江雅綺/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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